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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桃園市政府海外展覽補助-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

2017-01-05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並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技術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推廣桃園市優質產品,為持續提升企業之知名度及效能。

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三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補助額度: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參與工商展覽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四)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受理申請時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10日。

(三)補助展覽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提送方式:

受補助對象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106年1月1日至106年2月10日)檢附申請表正本3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1. 郵寄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

2. 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

(二)每份申請表應檢附文件:

1. 封面

2. 申請書

3. 計劃書

4. 經費預算表

5.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申請單位須另附團體立案證書及每一參展廠商之會員證影本。

6. 申請單位及參展廠商(公司、行號、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其他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及呈現方式,若未設館或未依原規劃執行,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決審:由本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審查標準:公司、工商團體)

(三)結果通知:獲核准者由本局發給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另於桃園MIT網站公布核准名單。

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2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

1. 變更申請書

2. 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3. 倘參展名單變更,需再提供變更廠商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請領申請表正本3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並於展售活動結束後30日內郵寄或親送本局(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二)每份請領申請表應檢附文件:(範例:撥款請領核銷範例 -公司、撥款請領核銷範例 - 工商團體)

1. 封面

2.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

3. 經費支出明細表

4. 場地租金、場地裝潢、運費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正本用途,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撥款應檢附表單:

1.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本市之商業或公司參展:

(1)參展廠商領據

(2)每一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

2.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1)民間團體領據

(2)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3)民間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四)文件填列常見問題:

1. 展售活動名稱、展出期間、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大小章與原申請書不符。

2.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支出明細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並請會計人員簽章。

(五)核銷注意事項:

1. 受補助單位攤位須相互緊鄰,且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PDF檔下載、GIF檔下載、AI檔下載,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A4尺寸以上,須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須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每家桃園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並包括形象館場館全景拍攝照片至少2張。

2.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之廠商名稱一致。另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公司或商業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公司或商業名稱一致。

(2)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工商團體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其組團參展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3.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4.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5.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及「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6.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運費)總經費之50%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7.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同一展售活動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應提交並揭露所獲補助金額資料。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或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九、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林翠蓉,(03)3322101分機512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桃園市府補助我)

(二)傳真:(03)3345254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其餘詳細資訊,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vsip.tycg.gov.tw/content_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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