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第三梯次至0731申請截止
2025-07-21114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申請辦法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廠商積極組團或個別參加國際及國內工商展售活動,進一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內外市場占有率,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開放新北市公協會率廠商參展及個別廠商申請國內外實體及線上展售參展補助,以提升本市產品國際銷售率及帶動產業發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第3點第2、3項辦理。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三、補助對象:
(一)就以下資格擇一提出申請,且同一廠商不得就同一展售活動同時為2目資格之受補助對象:
1.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1)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1)由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提出申請。
(2)需有5家(含)以上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8成(最低5家)為其所屬會員,並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
(3)主辦單位得視整體報名家數及本市廠商比例酌予調整補助金額。
(二)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
(三)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四、補助項目:
(一)實體展售活動:
1.受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參加國內外展售活動,並完成設攤者。
2.參展規範:
(1)受補助對象須於攤位標示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
i.包括新北形象標誌架高裝潢,或張貼新北形象標誌(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明顯固定位置)2種方式,並以前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ii.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輸出(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應相互緊鄰,如因主辦單位場地規劃,無法緊鄰,或該團體參展廠商總家數逾20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
(二)線上國際展覽:
1.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參展國內外舉辦線上國際展覽(線上國際展覽之舉辦國或地區係指線上平臺所註冊之國家或地區,或舉辦單位總公司設立登記之國家或地區)。
2.線上國際展覽應至少有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參展,另線上展覽應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3.受補助對象須於線上虛擬攤位招牌標示新北形象標誌,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三)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補助額度:
(一)實體展售活動:
1.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
2.補助經費:
(1)國內參展:
i.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ii.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4萬】,且工商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2)國外參展:
i.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ii.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8萬】,且工商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二)線上國際展覽:補助經費限為參加線上國際展覽之報名費,本市廠商個別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三)其他規範:
1.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申請辦法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濟部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2.同一工商團體或同一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公司代表人)同一年度補助參加1個展售活動為原則,超過部分酌減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3.主辦單位審查後認為有不清楚之處,得通知廠商補充說明或提供文件,請廠商務必配合,避免影響權益。
(四)扣款規範:
1.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並提供呈現方式示意圖或照片(核銷時請依第十點規定提供照片及大會攤位圖,供核對攤位配置情形),若未依原規劃執行主辦單位得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未依規劃內容相互緊鄰者,取消補助款(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實體展售活動部分未依規劃以架高裝潢方式呈現新北形象標誌主辦單位得視情形酌予扣減原補助款10%。
4.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影響主辦單位判別執行成效者,視情形酌予扣減原補助款10%;倘若情節重大,使主辦單位無法辨別執行成效者,得不予補助。
5.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期限提送變更申請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展前1天仍未提送變更者,直接扣減5%補助金額。
6.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主辦單位得視情形扣減補助金額或取消補助【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7.除上述1至3款外,其餘未依原規劃執行之情況,主辦單位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8.展售商品違反法規範者,主辦單位得不予補助。
(五)主辦單位得綜合考量年度預算、廠商實際申請狀況及資源分配公平性等因素,彈性調整整體補助額度。
六、受理申請時間:
(一)第一梯次:
1.展售/展覽時間:113年12月16日~114年4月30日。
2.受理申請時間:113年12月1日~114年2月7日。(因應春節假期,截止受理申請日期自1月31日延期至2月7日)
(二)第二梯次:
1.展售/展覽時間:114年5月1日~8月31日。
2.受理申請時間:114年3月1日~3月29日。
(三)第三梯次:
1.展售/展覽時間:114年9月1日~12月15日。
2.受理申請時間:114年7月1日~7月31日。
(四)申請對象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展售活動日期對應梯次向主辦單位申請,如展售活動跨梯次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梯次認定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主辦單位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參與展售活動,如未參與,視為取消申請,不予補助。
七、提案申請程序:
(一)應檢附計畫書紙本1份及電子檔向機關提出申請:請依下列文件順序排列,並於紙本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電子檔提交可隨廠商自行選擇可行方式,以光碟、隨身碟、記憶卡或電子郵件繳予本局。
1.申請書封面:附件1_封面.doc、附件1_封面-參考範例.doc、附件1_封面.odt、附件1_封面-參考範例.odt
2.申請表:附件2_申請表.doc、附件2_申請表-參考範例.doc、附件2_申請表.odt、附件2_申請表-參考範例.odt
3.執行規劃:附件3_執行規劃.doc、附件3_執行規劃-參考範例.doc、附件3_執行規劃.odt、附件3_執行規劃-參考範例.odt
4.經費概算表:附件4_經費概算表.xlsx、附件4_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ods、附件4_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xlsx、附件4_經費概算表.ods
5.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無則免附)。
6.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須檢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1份;未製作會員證之工商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工商團體大小章代之。
附件5-1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附件5-1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附件5-2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關係人)-參考範例.doc、附件5-2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關係人)-參考範例.odt、附件5-3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關係人)-參考範例.doc、附件5-3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關係人)-參考範例.odt
(二)提送方式:
1.郵寄:(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2.自行遞送: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
八、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
1.由主辦單位成立審查小組,針對展售活動所屬國家、拓銷產品特色、對新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及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擇優提供補助,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
2.審查標準(優先補助標準):
(1)可配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宣傳作業者。
(2)展覽地點位於重點拓銷市場者優先補助。
(3)國內外工商展售以傳統製造業、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人工智慧應用及綠色永續產業等其他市府重要發展產業政策者優先補助。
(4)提出對新北市發展之貢獻(如歷年參展現場成交金額、產品曾獲獎(不限新北市獎項)等)實績佐證資料優先補助。
(5)新北形象標誌以架高裝潢呈現者優先補助。
(6)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7)針對「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工商團體或「負責人為女性或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廠商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8)結合創新、地方創生精神、鼓勵女性經營創業之廠商優先補助:
i.創新:廠商致力於研發、技術提升
ii. 社會貢獻:落實地方創生,商品運用地方素材,並創造地方就業
iii. 曾參與過經發局或青年局舉辦的女性經營、創業課程者。
(倘符合資格,請於申請書「八、其他亮點加分事項」敘述)
(三)專案審查:由主辦單位以專案辦理方式逕予核准。
(四)結果通知:主辦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