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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計畫

2023-01-12

商情來源: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Custom/111%E5%B9%B4%E6%96%B0%E5%8C%97%E5%B8%82%E6%94%BF%E5%BA%9C%E7%B6%93%E6%BF%9F%E7%99%BC%E5%B1%95%E5%B1%80%E9%BC%93%E5%8B%B5%E5%BB%A0%E5%95%86%E5%9C%8B%E5%85%A7%E5%A4%96%E5%8F%83%E5%B1%95%E8%A3%9C%E5%8A%A9%E8%A8%88%E7%95%AB

商情日期:2023/1/1

商情內文:

112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申請辦法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廠商積極組團或個別參加國際及國內工商展售活動,進一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內外市場占有率,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開放新北市公協會率廠商參展及個別廠商申請國內外實體及線上展售參展補助,以提升本市產品國際銷售率及帶動產業發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第3點第2、3項辦理。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三、補助對象:

(一)就以下資格擇一提出申請,且同一廠商不得就同一展售活動同時為2目資格之受補助對象:

  1.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1)由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提出申請。

     (2)需有5家(含)以上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8成(最低5家)為其所屬會員,並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

     (3)主辦單位得視整體報名家數及本市廠商比例酌予調整補助金額。

(二)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三)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四、補助項目:

(一)實體展售活動:

  1. 受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參加國內外展售活動,並完成設攤者。
  2. 參展規範:
      1.  

     (1)受補助對象須於攤位標示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

  1. 包括新北形象標誌架高裝潢,或張貼新北形象標誌(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明顯固定位置)2種方式,並以前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2. 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輸出(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1.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應相互緊鄰,如因主辦單位場地規劃,無法緊鄰,或該團體參展廠商總家數逾20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

(二)線上國際展覽:

  1. 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參展國內外舉辦線上國際展覽(線上國際展覽之舉辦國或地區係指線上平臺所註冊之國家或地區,或舉辦單位總公司設立登記之國家或地區)。
  2. 線上國際展覽應至少有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參展,另線上展覽應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3. 受補助對象須於線上虛擬攤位招牌標示新北形象標誌,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三)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補助額度:

(一)實體展售活動:

  1.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
  2. 補助經費:

     (1)國內參展:

  1. 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2.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4萬】,且工商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2)國外參展:

  1. 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2.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8萬】,且工商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二)線上國際展覽:補助經費限為參加線上國際展覽之報名費,本市廠商個別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三)其他規範:

  1.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申請辦法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濟部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2. 同一工商團體或同一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公司代表人)同一年度補助參加1個展售活動為原則,超過部分酌減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四)扣款規範:

  1. 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並提供呈現方式示意圖或照片(核銷時請依第十點規定提供照片及大會攤位圖,供核對攤位配置情形),若未依原規劃執行主辦單位得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2.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未依規劃內容相互緊鄰者,取消補助款(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實體展售活動部分未依規劃以架高裝潢方式呈現新北形象標誌主辦單位得視情形酌予扣減原補助款10%。
  4. 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影響主辦單位判別執行成效者,視情形酌予扣減原補助款10%。
  5. 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期限提送變更申請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展前1天仍未提送變更者,直接扣減5%補助金額。
  6.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7. 除上述1至3款外,其餘未依原規劃執行之情況,主辦單位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六、受理申請時間:

(一)第一梯次:

  1. 展售/展覽時間:112年1月1日~4月30日。
  2. 受理申請時間:112年1月1日~2月10日。

(二)第二梯次:

  1. 展售/展覽時間:112年5月1日~8月31日。
  2. 受理申請時間:112年3月1日~3月30日。

(三)第三梯次:

  1. 展售/展覽時間:112年9月1日~12月15日。
  2. 受理申請時間:112年7月1日~7月31日。

(四)申請對象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展售活動日期對應梯次向主辦單位申請,如展售活動跨梯次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梯次認定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主辦單位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112年12月15日前參與展售活動,如未參與,視為取消申請,不予補助。

七、提案申請程序:

(一)應檢附計畫書3份向機關提出申請:請依下列文件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

  1. 申請書封面:附件1-申請書封面-112年度.doc附件1-申請書封面-112年度.odt附件1-申請書封面-112年度-參考範例.doc
  2. 申請表:附件2-申請表-112年度.doc附件2-申請表-112年度.odt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doc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pdf附件2-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團體)-參考範例-112年度.doc
  3. 執行規劃:附件3-1-執行規劃(組團)-112年度.doc附件3-1-執行規劃(組團)-112年度.odt附件3-2-執行規劃(個別)-112年度.doc附件3-2-執行規劃(個別)-112年度.odt附件3-執行規劃-參考範例.doc
  4. 經費概算表:附件4-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pdf附件4-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xlsx附件4-經費概算表-112年度.ods附件4-經費概算表-112年度.xlsx
  5.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無則免附)。
  6.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須檢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1份;未製作會員證之工商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工商團體大小章代之。
  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5-身分關係揭露表(非關係人).pdf附件5-身分關係揭露表-範例(關係人).pdf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二)提送方式:

  1. 郵寄:(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2. 自行遞送: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

八、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

  1. 由主辦單位成立審查小組,針對展售活動所屬國家、拓銷產品特色、對新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及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擇優提供補助,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
  2. 審查標準(優先補助標準):
  1. 可配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宣傳作業者。
  2. 展覽地點位於重點拓銷市場者(如新南向18國、日本、或其他市府重點拓銷市場)優先補助。
  3. 國內外工商展售以傳統製造業、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人工智慧應用等,或其他市府重要發展產業政策者優先補助。
  4. 提出對新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如歷年參展現場成交金額、產品曾獲獎(不限新北市獎項)等)實績佐證資料優先補助。
  5. 新北形象標誌以架高裝潢呈現者優先補助。
  6. 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7. 針對「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工商團體或「負責人為女性或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廠商列為優先補助對象(請自行舉列)。

(三)專案審查:由主辦單位以專案辦理方式逕予核准。

(四)結果通知:主辦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九、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主辦單位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包含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展出日期,但不包含變更展售活動及展覽類別)、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項目(如申請補助項目由2項減為1項)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14日前,以書面向主辦單位申請變更,主辦單位並將視變更內容,依審查標準核算補助金額。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2份:

  1. 變更申請表:附件6-變更申請表-112年度.doc附件6-變更申請表-112年度.odt附件6-變更申請表-111年度-參考範例.doc
  2. 變更經費概算表:附件7-變更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pdf附件7-變更經費概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xlsx附件7-變更經費概算表-112年度.ods附件7-變更經費概算表-112年度.xlsx

十、核銷撥款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展售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終了後5日內,憑郵戳或親自遞送)向主辦單位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二)應提送資料:

  1. 成果報告書正本1份,內容應包含下列文件:(請依附件順序排列並於成果報告書左側上方裝訂)

     (1)成果報告書封面: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112年度.doc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112年度.odt

     (2)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附件9-1-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團體)-112年度.odt附件9-2-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個別)-112年度.doc附件9-2-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個別)-112年度.odt附件9-經費收支結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xlsx附件9-1-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團體)-112年度.doc

     (3)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112年度.xlsx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參考範例112年度.pdf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112年度.ods

     (4)大會攤位圖。

     (5)場地租金/線上展覽報名費、場地裝潢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另有用途,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說明無法取得正本之原因或用途(例如「正本報稅用」),並加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組團)或各公司(個別廠商參展)大小章)。

     (6)活動成果。

  1. 領據(工商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存摺各1份:

     (1)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1. 參展廠商領據正本:附件11-領據(個別)-112年度.doc附件11-領據(個別)-112年度.odt
  2. 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1. 工商團體領據正本:附件11-收據(團體) -112年度.doc
  2. 本市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附件12-收據(團體) -112年度.odt
  3. 工商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1. 其他注意事項:

     (1)英(外)文單據請務必加註中文翻譯(應翻譯資訊至少含括單位名稱/展名/展期及金額)。

     (2)各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3)領據、收據金額請以國字繁體數字表示。

     (4)核銷之發票如為三聯式,應檢附第三聯收執聯。

     (5)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或為現場支付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依據計算。

     (6)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廠商名稱一致。
  2.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工商團體名稱一致。

     (7)成果報告書內申請單位大小章需與原申請書相同。

     (8)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9)主辦單位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10)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總經費之50%時,主辦單位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如因違反本申請辦法規範扣減原補助款,則依扣減後之補助金額取代原核定補助金額進行檢視。

     (11)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主辦單位將予以記點,二年內倘累計達二次以上,將停止該補助一年。

     (12)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如經查證確有前述情事,將不予補助,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3)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不得再依本申請辦法申請補助。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4)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主辦單位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十一、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謝小姐、林先生

(二)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88、5494

(三)傳真:(02)2964-4771

(四)電子郵件:AP7841@ntpc.gov.tw、AP9416@ntpc.gov.tw

(五)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

十二、其它事項:

(一)其他本申請辦法未盡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三)本申請辦法預算須俟議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動支使用。

(四)本申請辦法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本申請辦法所訂之提送時間計算方式,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申請辦法:112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申請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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