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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桃園市政府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_申請須知

2018-01-25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並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技術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推廣桃園市優質產品,為持續提升企業之知名度及效能。

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辦理(附件要點PDF)

二、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自行組團: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三、補助額度:

(一)公司或商業: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項展覽皆為國內展者,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四)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受理申請時間:107年1月25日至107年3月5日。

(三)補助展覽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提送方式:

受補助對象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107年1月25日至107年3月5日)檢附申請表正本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各1份。

1. 郵寄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2. 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4樓。

(二)每份申請表應檢附文件:(參照附件:公司或商業申請書(附件1-WORD檔)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書(附件4-WORD檔),含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計劃書(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須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4.經費預算表。

5.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申請單位須另附團體立案證書)。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其他注意事項:

   1.依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規定申請補助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六項執行內容之「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及呈現方式,若未設館或未依原規劃執行,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蓋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決審:由本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三)為鼓勵團體參展提升整體效益,本局得優先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自行組團參展者。

(三)結果通知:獲核准者由本局發給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另於經濟發展局及桃園MIT網站公布核准名單。

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或其活動內容、參展名單、經費支出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十五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各1份:(參照附件:公司或商業變更申請書(附件2-WORD檔)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變更申請書(附件4-WORD檔),含以下文件)

1. 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 變更申請書。

3. 變更計畫書對照表。

4. 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註:倘參展名單變更,需再提供變更廠商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請領申請表正本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各1份,並於展售活動結束後ㄧ個月內郵寄或親送本局(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二)每份請領申請表應檢附文件:(參照附件:公司或商業撥款請領(附件3-WORD檔)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撥款請領(附件6、7-WORD檔),含以下文件)

1. 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 請領申請書。

3. 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4. 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撥款應檢附表單:

1.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本市之公司或商業參展:

(1)參展廠商領據正本。

(2)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

2.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1)工商團體或社會團體領據正本。

(2)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

(3)工商團體或社會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3.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三款申請之本市之公司或商業自行組團參展:

(1)每ㄧ參展廠商領據正本。

(2)每ㄧ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

(四)文件填列常見問題:

1. 展售活動名稱、展出期間、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大小章與原申請書不符。

2.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支出明細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並請會計人員簽章。

(五)核銷注意事項:

1. 受補助單位攤位須相互緊鄰,且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PDFGIF,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A4尺寸以上,須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須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每家桃園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並包括形象館場館全景拍攝照片至少2張。

2.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之廠商名稱一致。另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公司或商業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公司或商業名稱一致。

(2)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工商團體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其組團參展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3)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三款申請之公司或商業自行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組團之公司或商業名稱一致。

3.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4.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5.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及「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6.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運費)總經費之50%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7.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或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九、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

1.補助專案辦公室 孫小姐,洽詢專線0980-722773

2.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林小姐,(03)3322101分機5123  

(二)電子信箱:tycg895@gmail.com (桃園市府補助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4樓(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十、其它事項:

(一)其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所訂之提送時間計算方式,需先提供書面電子檔至受理電子信箱並電話確認後,則紙本文件郵寄得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提送本府主計處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六)補助核配優先順序:將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重點市場分級(如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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